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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前項需求之強度及認定基準如附表。

  1. 居家護理。
  2.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
  3. 送餐到家。
  4. 居家復健。

接受本辦法補助之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居家護理之補助基準如下: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2. 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3. 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1. 輕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2. 中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3. 重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前項補助之補助基準如下: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2. 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3. 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身心障礙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聘僱外籍看護(傭)、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項目。

     前項補助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2. 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居家復健之補助基準如下:

  1.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2. 前款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
  3. 前二款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1. 申請書。
  2. 戶籍證明文件。
  3. 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本辦法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資格者應載明核定補助之起始日、補助額度。對未符合資格者並應載明不符資格原因。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受理複查之機關應依前條及本條之規定辦理。

  1. 死亡。
  2. 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需求強度規定。
  3. 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核定補助之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附表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之需求強度及認定基準表

需求強度

認定基準

輕度需求強度

中度需求強度

重度需求強度

一般身心障礙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者;或八十一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及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四項中有二項以上需要協助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三十一分至六十分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三十分以下者。

失智症者

CDR達一分者。

CDR達二分者。

CDR達三分以上者。

慢性精神病患

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三十四分至五十一分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八十一分至一百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九分至二十一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十六分至三十三分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六分至十八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十五分以下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五分以下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智能障礙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八十一分至一百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四分以下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四分以下者。

 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九分以下者。

自閉症者

 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四十六分至五十四分者。

 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十九分至四十五分者。

 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十八分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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