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多年的長期照護服務法終於在104年5月通過了(長照保險法還在努力立法中),初期編列 5 年 120 億元的長照基金,未來若是身心持續失能已達或預期6個月以上,可以向長照機構申請長期照顧服務。看似立意良善的法案,怎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呢?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長照法分為「長期照顧服務法」和「長期照顧保險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的資金為長照服務發展基金,負責長照的基礎建設、培訓人力與均衡城鄉發展; 長期照顧保險法的資金才是實際用在身心失能者身上。目前長照的經費來自「長照十年計畫」,這個計畫到105年結束,所以民進黨想要兩個法案一起通過,不然到時勢必沒有足夠的財源。但國民黨覺得長照保險法的爭議還是很大,拒絕將「長期照顧保險法」一併送往立院審議。
長照保險法將仿照健保制度,從出生就納保,保費將用來因應失能照顧給付。所以就是年輕人納保養老人,但自己老了卻不一定能享有同等保障,等同於世代的剝削。另外保費分擔比率比照健保,雇主、個人、政府分別負擔六成、三成、一成。但工商團體高度反彈,希望雇主費率砍半至三成,由政府負擔四成。但台灣賦稅負擔率低到只剩下12%,無力負擔長照的支出,且國庫赤字已來到5兆,毫無大幅舉債的空間。
長照服務法主要用於管理培訓長照相關的人、事、物,將全本散落在社政、衛政、退伍體系的管理機制,全部收由長照服務法管理統一管理,並將原本沒有支援到的家庭照顧者和外籍看護者,也納入培訓和管理。
長照服務法最大的爭議是財源,國民黨版本財源來自政府預算、菸品健康捐、捐贈、基金孳息收入。民進黨版主張初期加徵 10%的遺產與贈與稅,後期再加徵 0.5% 的營業稅作為長照基金來源。 國民黨指出遺贈稅屬於機會稅,富人、企業主早已規劃避稅,調高稅率後稅收不見得會增加;另外因國民年金法明訂,每調升營業稅 1%,必須優先撥入國民年金。若要以營業稅為長照基金財源,營業稅至少要加徵 1.5%,可能會因此影響物價。贈與稅、遺產稅及營業稅都是極不穩定的收入來源,基金財源不穩定,影響的將是長照服務的水準與品質。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三、辦理地方之長照服務訓練。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助之項目、方式與長照機構設立或擴充之限制,及第二項長照服務網區之劃分、人力發展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第一項登錄內容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由該長照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之登錄,其要件、程序、處所、服務內容、資格之撤銷與廢止、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一、長照機構名稱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加註之事項、設立日期、許可證明字號、地
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長照機構負責人之姓名、學歷及經歷。
三、長照人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或本法所定之證明文件字號。
四、服務提供方式及服務時間。
五、停業、歇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得刊登或播放之事項。
前項業務負責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
醫療服務契約。
收費參考資訊。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長照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規定,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於機構內明顯處所。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評鑑結果,應予公告。第一項評鑑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並提供適切服務。
二、訊息公開透明。
三、家庭照顧者代表參與。
四、考量多元文化。
五、確保照顧與生活品質
時,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長照機構應予配合。長照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之。接受轉介之長照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
事項。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其無法為意思表示者,應經
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照顧之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
長照機構於維護長照服務使用者安全之必要範圍內,得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之限制,
並應告知長照服務使用者、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照顧之最近親屬。
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事件。
或結合民間團體監督其長照服務品質,長照機構不得拒絕。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令其將超收或擅自收取之費用退還。
一、非長照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二、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
三、非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長照機構名稱。
內容或其廣告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非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長照服務之廣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所屬長照人員異動時,未依限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未指定符合資格人
員代理,或代理超過三十日而未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未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簽訂醫療
服務契約。
四、所屬長照人員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依法保存。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評鑑、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之要求。
長照機構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長照機構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接受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服務類之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
一、長照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錄程序,即提供長照服務者。
二、長照人員證照效期屆滿,未完成證照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
一、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
二、所屬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節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召開爭議處理會調查,並應給予受調查者陳述意見之機會;爭議處理會之組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人員之訓練課程,其與本法施行前課程之整合、原有證明之轉銜及認定標準等有關事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有關機構得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以原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名稱完成前項改制及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但其負責人或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長照有關機構之管理,於第一項期限內,未經許可設立或未完成改制前,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及前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第一項改制之申請、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