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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的生活補助

中低收入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達補助標準者。受理窗口為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實施對象: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4)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實施內容: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列冊低收入 戶之輕度 身心障礙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2)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 五百元。

 

※ 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

 

【相關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相關連結】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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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提供「身心障礙年金」保障,在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按月、持續性地請領年金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實施對象:

 (1) 在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2) 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或參加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等相關社會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殘廢或失能給付,後來於參加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或「同一障礙種類」障害程度加重,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實施內容:

 (1)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700元,且無下列情形之一時,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700元至死亡為止:

  A. 有欠繳保險費 超過10年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

  B.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C. 正在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

    榮民就養給付)。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FAQ

 

【相關法規】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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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給付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實施對象: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實施內容:

 (1)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 (即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 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3)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
 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繳費年資 × 1.3%)。 
 (4)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
 幣4,000元發給。 
 (5)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失能給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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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保費補助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等社會保險,得有自付部分保險費補助。

 

實施對象: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參與社會保險者。

 實施內容: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2) 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
 (3) 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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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購屋補助

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補助其租賃房屋所需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特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具備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2) 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3) 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4)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 租賃房屋在戶籍地直轄市或縣(市)管轄之行政區域內者。

註: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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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醫療補助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實施對象:
 (1)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2) 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3) 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一點
  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實施內容:
  (1) 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全額補助。 
  (2) 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3) 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相關法規】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相關連結】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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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設備電費補助 

為減輕長期依賴使用電醫療器材維生的身障者其電費負擔,內政部透過「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為讓更多用電需求的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更妥善之照顧。

實施對象: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2) 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居家護理所開立設備證明書影本 
 (3) 實際已在使用各項用電維生器材之身心障礙者 
 ※ 以上三項條件均須同時符合

 

實施內容:
  (1) 補助項目為: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咳嗽(痰)機、抽痰機及冷氣機。
  (2) 補助金額配合每年臺電電費調整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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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依據所得稅法「身心殘障者保護法」及「精神衛生法」,為照顧身心障礙族群,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身心障礙族群可依特別扣除額,享有減稅優惠,以減輕殘障者家庭的負擔。

 

實施對象: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
  定之病人。

 

實施內容:
  每人每年可享十萬元扣除額 

【相關法規】所得稅法

作者: 幸福醫療服務 周本正 藥師/長照管理師

「幸福醫療服務」是一家解決長照問題的社會企業,憑專業知識和數據分析的能力,致力改善長照家庭的生活品質。主要業務為成人奶粉、營養補充品、生活輔具、醫療器材、長照書籍批發零售,也提供衛教諮詢、醫療器材出租、輔具補助申辦協助。

翻轉醫療:致力於長期照護知識推廣,定期舉辦長照專業人士交流研討會和民眾衛教課程,以期長照服務在台灣能永續發展。

在〈身心障礙者的生活補助〉中有 2 則留言

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請問以上要如何辦理

我們沒有研究這個 如果有這方面專長的網友看到 可以在下面回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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