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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歲之間的老人﹐1/3有聽力衰退的問題。透過助聽輔具的協助,可以降低聽力衰退造成的溝通障礙,閃光輔具可用來提醒來客、來電、或災難警示。維持正常的社交能力,是優質熟齡生活的必要條件。
以下資料由「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費用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整理。另外還有「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項目」針對職業災害勞工和榮民的輔具補助,但是為了閱讀方便就不列入整理,有需要的人可以自行參考。為符合法規限制本網站未涉及任何購買推薦或商品交易。
本系列分為輔具分類名詞解釋暨申請流程篇、個人行動輔具篇、預防壓瘡輔具、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溝通及資訊(視覺)篇 、居家生活和飲食輔具、溝通及資訊 (聽覺、警示、信號) 、溝通及資訊(發生、面對面、電腦)、矯具及義具、身體肌肉平衡訓練和語音血壓機。如果你覺得難懂,也可以考慮長照顧問一日基礎班。
- 傳真機 三年 4000元 (低收入戶補助金 100%、中低收入戶補助金 75%、一般戶補助金50%)
- 行動電話機-A款 三年 2000元 (100%、75%、50%)
- 行動電話機-B款(具影像即時傳輸功能)三年 4000元 (100%、75%、50%)
- 影像電話機 三年 5000元 (100%、75%、50%)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聽障者。
- 語障者。
- 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
- 申請行動電話機B款或影像電話,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八)。
- 申請行動電話機-B款者應經評估確認具讀唇辨讀或手語表達能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 行動電話機-B款:於手機顯示幕同一面附有攝影鏡頭,並能雙向提供即時影像傳輸功能
- 影像電話機:除有一般電話機的功能外,另須有影像輸出和輸入功能,且必須提供網路的連接孔。
四、其他規定:
- 行動電話機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 傳真機及影像電話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僅得申請一台。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其中行動電話機並應註明經國家通訊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標籤號碼。
- 助聽器-A款(口袋型)三年 4000元 (100%、75%、50%)
- 助聽器-B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三年 7000元 (100%、75%、50%)
- 助聽器-C款(數位式)三年 15000元 (100%、75%、50%)
一、身心障礙輔具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聽障者。
- 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經聽力師開立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九、十)。
-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九、十)。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 A款口袋型:經連接線連接助聽器及接收器,且接受器之體積不適於懸掛耳後或置於耳內之類比式或數位式之機種,並須具備二個以上音頻控制開關、T線圈感應功能、音量大小調整開關。
- B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採類比方式處理聲音訊號或數位型採手調方式調整之助聽器。
- C款數位式: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訊號之助聽器,並符合下列四種以上功能或規格:1.具四個壓縮頻道以上2.多聆聽程式3.噪音抑制4.方(指)向性麥克風5.迴饋音消除6.自動情境辨識(切換)功能7.雙耳同步功能8.資料記錄9.學習(可訓練)功能10.頻率壓縮、搬移11.及無線傳輸系統相容12.及遙控裝置相容13.及線圈系統相容14.內建實耳測量功能。
四、其他規定:
- 雙耳聽力損失在55dB~110dB HL之間補助二只;優耳聽力在55dB~110dB HL之間、劣耳聽力劣於110dB HL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基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500Hz、1000Hz、2000Hz及4000Hz之平均閾值。
- 補助單位為一只,每側於左列年限內以補助一只為限。雙耳聽力損失經評估符合補助二只,得同時或分別申請,均視為補助一項次。
- 口袋型以補助一只為限。
- 12歲以下得每2年申請補助一次。
- 18歲以下或25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C款數位式時,其功能規格若符合該款所列基準6種以上,補助金額得逾左列規定,上限為單耳2萬元,雙耳4萬元。
- 初次申請時年滿65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B款基準為限。
- 功能及規格未符合C款基準者,補助額度以B款基準為限。
- 已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申請。
- 再度申請時,除C款外可免提出聽覺輔具評估報告書。申請C款者應於驗配後3個月內經聽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見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始予補助。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電話擴音器
- 身心障礙補助:年限5年 2000元 (100%、75%、50%)
- 失能老人補助:年限10年 1667元 (100%、90%、60%)
電話閃光震動器
- 身心障礙補助: 年限5年 2000元 (100%、75%、50%)
- 失能老人補助:年限10年 1667元 (100%、90%、60%)
門鈴閃光器
- 身心障礙補助:年限5年 2000元 (100%、75%、50%)
- 失能老人補助:年限10年 1667元 (100%、90%、60%)
無線震動警示器
- 身心障礙補助:年限5年 2000元 (100%、75%、50%)
- 失能老人補助:年限10年 1667元 (100%、90%、60%)
火警閃光警示器
- 身心障礙補助:年限5年 2000元 (100%、75%、50%)
- 失能老人補助:年限10年 1667元 (100%、90%、60%)
一、身心障礙補助對象:
- 聽障者。
- 具聽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其他規定:
- 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僅得申請一台。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失能老人輔具補助:
- 申請人應具備改善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本類項目之補助須由專業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
個人衛星定位器 兩年 1萬元 (100%、75%、50%)
一、身心障礙補助對象:須有獨力外出之行動能力,且有走失之虞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失智症。
- 智能障礙。
- 自閉症。
- 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或功能之2年服務保用及產品保固
- AGPS之衛星定位。
- 地點查詢服務。
- 電池待機超過七十二小時。
- 緊急求援功能。
- 通話功能。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人工電子耳 60萬 終生一次 (100%、75%、50%)
一、身心障礙補助對象:優耳聽力劣於90dB 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3個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於110dB HL者,不在此限。
- 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5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期間不超過5年者。
- 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二、評估規定:經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社工師、心理師、聽覺障礙類專家學者組成之評估團隊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及術後聽能復健計畫書。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應含包括接收及刺激器及能對聽覺神經提供多頻刺激的電極系列,並經手術植入耳蝸內之植入部份及包括傳輸線圈、接收聲音之麥克風、言語處理器之外置配件。
四、其他規定:
- 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 10年 10萬 (100%、75%、50%)
一、補助對象: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聽覺障礙者,其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原無法繼續使用者。
二、其他規定:
- 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5年始得申請。
- 應由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原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並註明廠牌及更新前後之型號、序號。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至少十年之保修起迄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