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某些人因為先天的原因外,台灣每年約新增1500名喉癌、下咽癌病例,病患常因化、放療傷害,或手術切除聲帶,而早成語言障礙。透過人工講話器或是發聲辦膜,可以讓他們重新開”口”說話。透過溝通板指指點點,或是透過電腦鍵盤滑鼠,都可以協助病患與人溝通交流。來看看政府提供了哪些輔具協助吧!
以下資料由「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費用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整理。另外還有「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項目」針對職業災害勞工和榮民的輔具補助,但是為了閱讀方便就不列入整理,有需要的人可以自行參考。為符合法規限制本網站未涉及任何購買推薦或商品交易。
本系列分為輔具分類名詞解釋暨申請流程篇、個人行動輔具篇、預防壓瘡輔具、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溝通及資訊(視覺)篇 、居家生活和飲食輔具、溝通及資訊 (聽覺、警示、信號) 、溝通及資訊(發生、面對面、電腦)、矯具及義具、身體肌肉平衡訓練和語音血壓機。如果你覺得難懂,也可以考慮長照顧問一日基礎班。
- *人工講話器-一般型 使用年限1年 2000元 (不分級補助)
- *人工講話器-電子型 (電動式) 使用年限5年 20000元 (不分級補助)
另外這則新聞,患者希望可以補助發聲瓣,大家參考看看。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聲音機能障礙者。
- 語言機能障礙者。
- 具上述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申請電子型(電動式)人工講話器限經醫師診斷書註明全喉切除或嚴重呼吸發聲功能障礙,無法透過手術重建改善發聲功能,並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二)。
三、其他規定:
- 一般型及電子型僅得擇一申請。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溝通輔具-A款(圖卡兌換溝通系統) 四年 5000元 (100%、75%、50%)
- 溝通輔具-B款(低階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 四年 7000元 (100%、75%、50%)
- 溝通輔具-C款(高階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 四年 10000元 (100%、75%、50%)
- 溝通輔具-D款(具掃描功能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 四年 20000元 (100%、75%、50%)
- 溝通輔具-E款(語音溝通軟體) 四年 20000元 (100%、75%、50%)
- 溝通輔具-F款(動態版面型語音溝通器) 四年 30000元 (100%、75%、50%)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所有資格
- 智障、聽障、語障、自閉症、失智症或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 因身心功能損傷造成言語溝通困難,且嚴重影響人際互動及社會參及,如發展性障礙(含智能障礙、腦性麻痺、自閉症、語言發展遲緩)、後天性障礙(含失語症、腦傷、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柏金森氏症、失智症)。
- 經輔具評估使用溝通輔具對促進溝通理解、溝通表達和交談活動表現有幫助者。
二、評估規定:
- 相關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語言或相關治療師開立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二)。
-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二)。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各款應分別符合下列規範
- A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無語音輸出之溝通設備,應包括至少一千個溝通符號之圖卡、句條、圖卡展示和收納設備以及訓練手冊及訓練影片。
- B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低階語音溝通器,可依使用者需求自行設計溝通版面,並具重複錄音或記憶溝通訊息及放音功能。
- C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高階語音溝通器,可依使用者需求自行設計溝通版面,至少可錄製一百五十句語音,並具重複錄音或記憶溝通訊息及放音功能。
- D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除具重複錄音或記憶溝通訊息及放音功能外,另須提供至少一種掃描功能。
- E 款溝通輔具:本款為語音溝通軟體,可安裝於一般電腦,軟體應具重複錄放音及動態版面顯示功能,並提供至少一千個溝通符號組,供溝通版面設計之用,軟體須具掃瞄功能。
- F 款溝通輔具:本款屬液晶觸控專用型語音溝通器,應提供版面設計軟體且至少有一千個溝通符號,供溝通版面設計之用、重複錄放音及至少二種合成語音及掃瞄功能。
四、其他規定:
- B、C、D、E、F等五款溝通輔具僅能擇一項申請。依評估結果須配合使用「溝通或電腦輔具用支撐固定器」並一併申請者,合併列計補助一項次。
- 申請E款溝通輔具者,須已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機、作業系統、螢幕、鍵盤)。
- 申請E、F款時,應於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中檢附三個月以上的語言治療溝通訓練計畫或記錄,以落實配置本項輔具之目的。
- 十二歲以下兒童,申請A、B、C、D四款時得二年申請補助一次。
- 溝通輔具除A款外,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之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及功能之保固書影本。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電腦輔具-網路攝影機 五年 600元 (100%、75%、50%)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聽障者。
- 語障者。
- 具上列任一種障礙之多重障礙。
二、其他規定:應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包括電腦主機、作業系統、螢幕、鍵盤)。
- 電腦輔具-A款(滑鼠或鍵盤介面) 五年 3000元 (100%、75%、50%)
- 電腦輔具-B款(滑鼠或鍵盤介面) 五年 6000元 (100%、75%、50%)
一、補助對象:肢障或具肢障之多重障礙且無法操作一般鍵盤或滑鼠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三)。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A款電腦輔具應符合下列規範之ㄧ:
- 替代性滑鼠:可透過軌跡球、搖桿、觸控板、按鍵或滑輪等方式控制電腦螢幕游標並可透過支援軟體於硬體上設定下列每一種功能:按左鍵一次、按右鍵一次、按左鍵兩次、捲軸及拖曳等功能。
- 能完整執行鍵盤按鍵功能之迷你鍵盤介面:鍵盤按鍵操作區之長軸小於20公分。
- 能完整執行鍵盤按鍵功能之按鍵加大介面:數字鍵及中英文拼音鍵鍵帽之短邊長或直徑大於2.5公分。
- 鍵盤介面:鍵盤按鍵為內崁型式
(二)B款電腦輔具應符合下列規範之ㄧ:
- 替代性滑鼠:可透過軌跡球、搖桿、觸控板、按鍵或滑輪等方式控制電腦螢幕游標,並具備下列每一種功能:按左鍵一次、按右鍵一次、按左鍵二次、拖曳及捲軸等功能,並可支援外接開關操作。
- 替代性鍵盤:可透過支援的軟體設定自行排列組合按鍵位置或自行定義按鍵功能,或可外接開關操作。
- 螢幕鍵盤及滑鼠:可透過軟體設定控制電腦螢幕游標並具下列功能之一:自行定義鍵盤之按鍵位置、自行定義組合鍵之功能、鍵盤掃描功能。
四、其他規定:
- 電腦輔具A款、B款、C款、D款、E款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 須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包括電腦 主機、作業系統、螢幕、 鍵盤)。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 電腦輔具-C款-吹吸嘴控滑鼠 五年 15000元 (100%、75%、50%)
- 電腦輔具-D款-紅外線貼片感應滑鼠 五年 特價12000元 (100%、75%、50%)
- 電腦輔具-E款-眼控滑鼠 五年 10萬 (100%、75%、50%)
眼控滑鼠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 具肢障重度或具肢障重度以上之多重障礙者,因四肢癱瘓以致無法操作一般滑鼠功能者。
- 申請眼控滑鼠者,應符合前款規定且僅能以眼球動作操作滑鼠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三)。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 C 款-吹吸嘴控滑鼠應同時具以吹氣及吸氣控制電腦螢幕游標或可執行滑鼠左右鍵之功能。
- D 款-紅外線貼片感應滑鼠應具以移動肢體或五官動作來操控紅外線偵測之反光貼片,以控制電腦螢幕游標並可執行滑鼠左鍵或右鍵之功能。
- E 款-眼控滑鼠應具以追蹤瞳孔相對位置來控制電腦螢幕游標並可執行滑鼠左鍵或右鍵之功能
- 四、其他規定:
(一)須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包括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二)電腦輔具A款、B款、C款、D款、E款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或電腦輔具用支撐固定器 五年 5000元 (100%、75%、50%)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溝通或電腦輔具之補助對象者。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經相關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及治療師開立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四)。
-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透過可固定於輪椅、桌上或床架上之夾具,以具三個以上可調角度並可固定關節之連桿系統,支撐並固定溝通輔具、筆記型(或平板)電腦或電腦輔具之各式聯結器,前述可調角度之關節其中至少兩個可各做270度旋轉調整,且最少承重2公斤以上。
四、其他規定:
- 依評估結果,須使用電腦輔具或溝通輔具並一併提出申請者,合併列計補助一項次。
-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