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本辦法規定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事宜,並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後,檢具下列表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 申請表(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 申請人及受監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 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含附表,自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
-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 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或保證金保證書正本。
- 受監護人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依前項二、(三)或(四)申請者需檢附)。
- 受監護人在華無親屬切結書正本(依前項二、(三)資格申請者需檢附)。
-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依前項二、(四)資格申請者需檢附)。
- 重新招募案應加附文件如下:
- 本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影本(含名冊)。
- 當地衛生局所核發外國人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含名冊)。
- 雇主與外國人中途解約協議書正本(應註明預定離境日期,外籍勞工中途解約需檢附)。
- 雇主申請提前辦理新招募外國人入境簽證切結書正本(提前辦理入境簽證案件需檢)。
- 外國人離境名冊正本一份(外國人已離境者,註明其離境日期;外國人尚未離境者,註明其預定離境日期)。
- 航空公司出具之外國人搭機證明正本或警察機關出具之外籍勞工離境證明(外籍勞工已離境者需檢附)。
- 接續聘僱案應加附文件如下:
- 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所核發之「外籍勞工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
- 本會核發之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及入境簽證函或遞補招募函正本(以招募許可函正本接續聘僱之案件需檢附)。
- 新舊雇主共同簽章同意外籍勞工接續聘僱說明書正本(受監護人為同一人,變更符合親等關係為申請人之案件需檢附)。
- 如何電匯保證金?
電匯金額:2個月基本薪資(NT$31,680)
匯款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
收款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勞保證金專戶
匯款人:即申請人
匯款地址:即申請人戶籍地址
收款人帳號:267471
保證金為勞委會為確保外籍幫傭在台服務期間,有違法情事而需遣返時,其返國機票及滯留所衍生費用,得由其中動用支付。該保證金於監護工離境而雇主不再續聘時得向勞委會申請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