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麼原因,只要「照顧」失去自理能力的家人,就是家庭照顧者。
2015年全台約76萬失能人口,扣除住在養護中心的10萬名長者,以及20多萬雇有外籍看護的家庭,剩下40多萬名的失能者,都是由配偶、媳婦、子女等家庭照顧者扛起照顧重擔。
據統計台灣的家庭照顧者,平均每日照顧14小時,且長達十年,六成家庭照顧者有憂鬱傾向。女性照顧者較願意尋求外界支援,而男性容易壓抑情緒,一旦撐不下去,反應可能很激烈。
雖然政府對失能者有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僱用外籍看護、日間照顧補助、居家和機構式喘息服務。但是若不幸的,如果以上的服務您都不能使用,那至少還能拿點微薄的津貼。
對於家庭照顧者的津貼有以下: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5000元/月 (向社會局老人科申請)
- 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 3000元/月 (向社會局身心障礙科申請) 不是每個縣市都有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補貼家庭照顧者5000元/月
受照顧者和照顧者需同時符合以下狀況︰
1.受照顧者: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
2.照顧者:
- 與受照顧者同樣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 受照顧者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 未從事全職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 照顧者應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 16歲以上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身心障礙者照顧津貼 補貼家庭照顧者 3000元/月 (此為高雄市資料)
被照顧者的條件:
-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和重度 (巴氏量表60分以下)
- 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高雄市)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 未領有政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助、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 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 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 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 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照顧者條件: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4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8小時以上。
(四)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 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關係應屬下列之一:
- 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 其父母、子女、配偶、媳婦或女婿。
- 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 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他照顧津貼。
在〈有工作能力之家人辭去全職工作,在家當家庭照顧者,可以領照顧津貼嗎?〉中有 9 則留言
被照顧者一直是跟照顧者同住,要申請中低收入很難吧。
有領房屋租金補貼,還可申請照顧者津貼嗎?
我外婆88歲了,住在台南市跟我媽媽住一起,讓我媽媽照顧,不曉得這樣我媽媽身為照顧者,是否能向社會局申請一些補貼…
請問相關資訊是要在社會局詢問嗎
謝謝您的回答
這個問題 可以打1955詢問會比較清楚
不是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去哪裡申請
如果想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請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我要去那裡申請照顧者補助
由此看來;若領了照顧津貼便無法申請長照的使用居家服務?
可以使用長照的居家照顧服務,但給付上限為該需要等級的30%